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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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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遗传信息的国际和国家法律办法

Gazina Nayana Igorevna

ORCID: 0000-0002-8642-4458

O.E.Kutafin莫斯科国立法律大学(MSLA)国际法系研究生

123001, Russia, Moscow, Sadovaya-Kudrinskaya str., 9

nayana.gazina@mail.ru

DOI:

10.25136/2644-5514.2022.4.39236

EDN:

PPWFPJ

评审日期

24-11-2022


出版日期

30-12-2022


注解: 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在国际和国家两级处理保护遗传信息问题的主要方法。
作者概述了旨在保护遗传信息的国际行为,概述了ECHR对所审议问题的立场,并以不同国家(美国、法国、以色列、俄罗斯)为例,对这一领域的国家法律管制办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定义了保护和保护遗传数据的两种主要形式:第一种是通过医疗,生物识别数据,个人数据保护遗传数据一般,通过隐私权保护,第二种是通过遗传信息机密性专门规则保护遗传数据。 结论是,在国际一级,通过对隐私权和其他一些权利的广泛解释,保护人权的一般性行为(特别是《欧洲人权公约》)更有效地保护遗传资料。 与此同时,1997年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和2003年的《人类遗传数据国际宣言》虽然没有执行其规定,由于其咨询性质也没有建立控制机制,但发挥了重要的"定向"功能,揭示了各国管制和保护遗传数据的可能方法,制定了各国可以有效组织这一领域的法律管制的标准。 在国家一级,建立单独的遗传数据规范似乎是适当的,更有效的,因为它可以让你直接提到在法院使用遗传数据的违规行为。 因此,没有必要证明它们的分类为生物特征,也没有必要有治疗情况,如通过医疗保密规则保护遗传数据的情况。


出版日期:

遗传信息, 资料私隐, 私人生活, 个人资料, 医疗数据, DNA, 医疗保密, ECHR, ECHR, 公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