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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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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的宗教课程是法治统治的世俗国家的规范(欧洲学校宗教教育法律监管的经验)。

注解: 文章考察了欧洲在公共教育体系中对宗教教育进行法律监管的经验。 对这个话题的兴趣是由于需要解决十多年来在俄罗斯进行的关于在世俗公共教育体系中教授宗教学科的可能性,形式和原则的讨论。 以世俗法律欧洲国家的经验为例,如英国、德国、波兰、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作者证明,公立学校的宗教课程是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和有机组成部分,它允许根据儿童家庭接受和国家尊重的宗教传统,解决学生全面智力发展和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问题。 这部分欧洲教育体系的主要原则一方面是学童及其家庭自愿选择忏悔科目,另一方面是将宗教科目以与其他学科平等的地位充分纳入教育体系。 作者建议在制定将宗教学科纳入俄罗斯世俗教育制度的法律机制时使用欧洲宗教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些原则符合世俗主义的原则和标准、法治、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自愿宗教选择的原则,并允许根据儿童及其家庭的宗教选择解决精神和道德问题。


出版日期:

法理学, 宗教, 教育, 世俗主义, 教育, 欧洲经验, 精神和道德, 爱国主义, 学校, 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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