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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市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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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自治机构的环境职能问题(以科米共和国为例)。

注解: 文章根据俄罗斯联邦和科米共和国的立法讨论了地方自治机构的生态功能,即:代表性的地方自治机构的生态功能,市政行政和行政机构,市政负责人,市 研究的主题在现行立法中有足够详细的规定。 作者不仅分析了地方自治机构的个体环境功能体系,还分析了在执行这些功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在撰写文章的过程中,使用了以下研究方法:哲学(辩证法,形而上学),一般科学方法应用于经验(观察,测量等)。)和在理论层面的认知(理想化,形式化)。 这项工作还使用了私人的科学认知方法(比较法律,统计,历史)。 第一次对在科米共和国领土上运作的地方自治机构(市政组成的代表机构、市政组成的行政和行政机构、市政首长和其他地方自治机构)的个别环境职能进行了研究。 分享个别研究人员的观点,作者得出的结论是,关于环境保护领域的现行立法在地方一级的主要缺点之一:缺乏灵活性,以及权力的巧合(尽管城市之间在)地方政府。


出版日期:

环境功能, 地方自治机构, 科米共和国, 管理局, 科米共和国的立法, 俄罗斯联邦立法, 环境学说, 市政环境管制, 工作表现监察, 公共环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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