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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的监管特权:对其实施的司法和政治控制问题

注解: 文章分析了辅助性是一项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性质的原则。 这就决定了这项研究的结构:作者着重于司法和政治控制欧洲联盟立法活动中遵守辅助原则的问题,这些问题与欧洲联盟的专属权限无关,首先是欧洲联盟与成员国的共同权限问题。 在工作的第一部分中,作者分析了欧洲联盟法院在审议超国家机构违反辅助原则的案件方面的做法。 在工作的第二部分中,作者分析了在欧盟成员国国家议会发起的所谓附属控制机制及其"黄色"和"橙色"卡程序框架内,在欧盟立法过程中应用辅助原则的 在撰写文章时,作者采用了议论性、实证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的研究方法。 此外,主要结论和建议基于使用论证方法,因为司法实践(只有十个案例)和规范性材料(欧盟组成条约中只有一条)对所研究问题的不足和限制。 这项研究的科学新颖性在于,作者在欧盟立法活动的背景下,不仅从保护国家立法特权的政治手段的立场,而且从具有管辖权的超国家监管特权实施的法律限制的立场来考虑辅助原则。 该条评估了作为一项政治(通过附属控制机制)和法律(通过对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原则的辅助运作的有效性。 结论是关于使用辅助原则作为实施欧盟监管特权的"限制"的重要性和前景。 在研究的最后部分,作者还对使用与使用辅助性相关的欧盟经验作为限制在我国实施超国家监管特权的原则的可能性做出判断,联邦立法者在监管联合管辖权问题方面的过度活动问题自2000年代以来并没有失去其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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