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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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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机制的权利的开发商(所有者的土地的情节)的结构竖立的他。

Polezhaev Oleg Aleksandrovich

鄂木斯克州立大学民法系讲师

644024, Russia, Omskaya oblast', g. Omsk, ul. M. Zhukova, 6, kv. 143

Polezhaevoa@mail.ru

DOI:

10.25136/2409-7136.2018.12.20620

评审日期

03-10-2016


出版日期

10-01-2019


注解: 本文致力于确定新竖立结构所有权出现的顺序和条件的问题。 提交人得出的结论是,目前的国内立法对开发商对土地所有者提出了一些要求,遵守这些要求使后者处于极端不利地位,并降低了土地所有权的价值。 因此,结构权出现的机制不再明确,司法实践遇到了额外的困难。 作者提出了需要改进现行立法的结论。 在进行这项研究时,使用了科学认知的一般科学和特殊法律方法。 特别是采用了正式的法律方法和比较法理学的方法。 本条的主要结论是,国内立法中规定的新建筑结构权利的出现法律机制与"superficies solo cedit"的经典原则无关,因为它对开发商提出了额外的要求。 因此,土地所有者的地位正在经历重大限制。


出版日期:

单个对象的原理, 地皮, 建筑物, 产权的出现, 拥有权, 机制, 法律组成, 理由, 条件, 碰撞